刑辩二十人(X20)是由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陈琦律师联合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发起的民间性学术与实务研究论坛,旨在学习和宣传新时代法治思想,通过开展研讨、论坛、培训等活动,探讨法治建设和刑辩业务技能,整合刑辩资源,发现人才,协同开展刑辩实务研究,为刑辩事业发展提供思路和探索。
陈琦律师在“X20·刑辩二十人”论坛杭州站以《程序辩护的知行合一》为主题的发言稿。
律师提到程序辩护往往被扣上所谓“死磕”律师的帽子,司法机关对这种做法很排斥,律师同行有的时候也不愿意作程序辩护,因为不愿意得罪司法机关,或者担心他们打击报复,还有觉得提这些没有实际效果。但是我要说的是,程序辩护还是很有用的,大概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能够极大满足和回应委托人的期望。我们通常讲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市场,市场就是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常常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他们对律师的期望,往往是希望律师比较勇敢,他们自己不敢讲的话律师能帮他们讲,他们不敢提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一些违法情形律师能帮他们提。如果通过这样的表达,把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在审判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就会很满意。我有一个体会,刑事案件如果开庭效果比较好,开庭前和开庭后委托人的态度会不一样,直接表现在伙食标准上,我的经历是开完庭之后伙食标准拔高了两个档次。 第二,能够使案件发生颠覆性的效果。如果把违法的机关、违法的人、违法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案件可能会发生颠覆性效果,是能够取得实效的。比如管辖权,我今年在绵阳办了一个黑社会案件,绵阳黑社会案件分1号、2号、3号案,3号案件从绵阳移到南充,移过去之后“黑帽子”就没有了;1号案件曾建斌案,一审在绵阳定了“黑”,二审到高院“黑帽子”就摘了,所以案件一旦移出去之后,环境马上就会有变化。人被回避掉也容易起到这样的作用,包括非法证据被排除掉也是一样的。 第三,能够把不是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变成证据。刚才春雨主任也讲到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阅卷的时候,卷宗的后一页往往是个文件袋,显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附在里面,但是不提供给律师。找法院去要,法院说如果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可以阅;如果不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就有权利不让阅,而检察机关移过来的时候说这些不是证据。程序辩护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把不是证据的录音录像变成证据,变的途径就是庭前会议当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我建议同行所有案件都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因为我国非法证据是比较宽泛的,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外,还有证人证言,包括物证、书证,如果没有遵照法定程序去调取,都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而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会存在取证上的程序瑕疵,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除了刑讯逼供之外,诱供、骗供也算,而诱供、骗供的范围是很大的,所以只要提供时间、地点等相关线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就会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时,辩护人、被告人只需提供线索和材料,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检察机关要运用证据说明取证合法性。通常除了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就是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或庭前会议上通过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来解决取证合法性的问题,那么这个同步录音录像就变成了证据,律师就可以查阅。即便不能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另一个问题,即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存在差异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时,他说他没说过这句话、笔录记的和说的不一样,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笔录,或者当时警官就给后一页让签字,又或者第二天来说昨天记错了,重新打印的没看就签了字,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律师通过查阅变成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进行核实,同时法律有规定,如果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有实质性差异,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从而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作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大化。律师辩护其实是两部分工作,部分工作是提出辩护观点,第二部分工作是说服司法机关采纳你的观点,作出对你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或裁定。个问题通过查阅类案、找专家论证等各种办法可以解决,但是第二个问题如何让司法机关采纳意见?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面讲要有斗争思维,辩护律师也要有斗争思维,要搜集他们违法的情况。我们做程序辩护,打的不是枪而是第二枪,有了违法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行为,才有程序辩护的空间,否则连辩护空间都没有,所以不要觉得提申请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石沉大海,觉得没有意义就不提,其实是应该提的。提出来之后怎么办?我自己的办法是程序辩护以庭前会议为核心,以《庭前会议规程》为抓手,配合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2023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结合在一起用。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会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形成阻权案件。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第八条,如果辩护律师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要立阻权案件,并且根据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内部考核机制对阻权案件的解决是有用的。我用这个办法解决过好几个案件。一个是山西某案,我辩护被告,用程序辩护的方法抓住他们的违法进行控告,后变成实质上的控辩交易,检察官找我协商,后的结果是被告缓刑,第二被告被判7年实刑。去年一个河南的案例,两个副行长,我辩护其中一个副行长,他们主动找我协商不要再告了,给我的当事人缓刑,结果我辩护的副行长缓刑,另一个副行长被判6年实刑,所以程序辩护还是有用的。还有一个礼拜五刚刚办完的例子,是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广东高院在珠海中院开的庭,6个被告6个死刑,其中5个死缓是大陆人,1个死立执是澳门人,我辩护的是被告澳门人,是死立执。案情是澳门回归之前,1997年到1999年,有两大黑帮14K和水房,因为赌场的利益发生火并,电影《濠江风云》中讲述了这一段故事。崩牙驹是14K的老大,我们国内叫组织领导者,澳门黑帮老大叫坐馆大佬,我的当事人是水房坐馆大佬的弟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我们二审介入,发现案件事实是比较明确的,当时澳门警察厅就已经立案,4起案件死6个人,被告中有5个是澳门水房从大陆招募的杀手到澳门和14K火并,从案件事实上去辩护意义不是很大,但是案件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是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大陆对澳门人有没有管辖权?当时澳门没有回归,案件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澳门,当事人又是澳门人。本案就像张子强案一样,按照犯罪预备地进行管辖,到大陆招募枪手,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大陆,所以大陆有管辖权。但是有一个问题,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时立的不是故意杀人案,而是入境发展黑社会案,给当事人发的传唤证也是入境发展黑社会案,侦查终结后变成故意杀人案。后来公安机关出情况说明,为了保守侦查秘密,尽量不暴露意图,所以先立的入境发展黑社会案,侦查终结后变成故意杀人案。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个问题,当事人在案时发给他的传唤证上是入境发展黑社会案,他是一直按照这个罪名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接受调查。
二是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案发时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卷宗里有大陆枪手的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申请书,申请书大概意思当时因为火拼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全,影响澳门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至今网上都有这样的新闻,案件一直没有破,现在通过扫黑除恶发现这个线索(2020年案发),所以仍然有必要追诉。对大陆的杀手进行追诉是这个理由,但是对澳门人,卷宗里没有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申请书,检察机关说关系到国家秘密不能提供,所以对澳门人超过追诉时效仍然进行追诉的理由不明确。
三是案件中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未进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问题。本案从次开庭前会议到第二次开庭前会议,间隔一年的时间,这期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试行)》)变成现在的“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排非规程》),其中一个变化是,《排非规程(试行)》第26条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情形之一是“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但是现行的《排非规程》变成第27条,并且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情形不再包含这一种。等待了一年,开第二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检察官理直气壮地说可以明确地告诉我们没有开展核查,按照原来《排非规程(试行)》,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是应当整体予以排除的,但是根据现行的《排非规程》不再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所以说案件存在很多程序问题,我们在庭前会议上就提出存在大量问题,虽然出现《排非规程》的变化,但是这些问题仍然解决不了。礼拜五下午休庭时,检察机关发表检察意见,原则上建议法院维持原判,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做量刑调整也尊重法院的意见,我觉得这个案子又看到了一线希望。
文章转载“刑辩二十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