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合规化建设
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建构
作者:耿碧君律师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接连出台,社会组织合规建设迈入制度化、精细化、信用化的新阶段。
政策环境的快速迭代,深刻重塑了监管格局,呈现三大显著特征:一是监管全面从严,登记环节推行“双审一查”机制,对名称违规、业务范围模糊等实行源头管控;二是信用体系成为核心,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将合同履约、违规收费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失信主体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三是内部治理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落实民主决策程序,理事会表决遵循“一人一票”,理事长末位表态原则,严禁个人专断或变相决策。政策导向已从“重登记”转向“登记-治理-监管-信用”全链条闭环管理。
面对新的监管形势,社会组织需前瞻布局、主动破局,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内部治理方面,应依法合理配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各机构职权职责,细化议事规则,防止内部运行陷入僵局。同时,强化监事会对财务和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独立监督,保障决策民主性。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守住业务范围边界,警惕超范围活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等高频违法问题。信息公开需做到真实、透明、完整、及时,让组织运行接受社会监督。更要紧抓财务合规这条生命线,建立权责清晰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筑牢非营利属性根基,确保组织发展方向不偏移。此外,还可以构建风险分级防控体系,梳理高、中、低风险点并分级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合规评估迭代机制,主动参与等级评估,以评估指标反向检视治理短板,实现管理体系的动态升级与精准优化。
合规不仅是红绿灯,更是导航仪,社会组织合规化建设绝非应付监管的权宜之计,在政策推动与执法监督双重作用下,合规能力已成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将合规要求融入组织基因的社会组织,不仅在评估表彰中脱颖而出,更能在资源获取、公信力建设、品牌塑造等方面赢得战略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