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浩略北京办公室刑事一部第五期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以“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有何影响的探讨”为主题,由浩略律师事务所徐艺梅律师主讲。
徐艺梅
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艺梅在开场中介绍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脉络。自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颁布,我国环境立法迈出关键一步。1979年,首部环保综合立法诞生,此后不断发展。2014年环保法修订,众多单行法相继完善。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环境立法进入体系化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在体系化方面有着突出优势。它极大提升了法律的融贯性,清晰界定了效力位阶,强化了各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在过去,环境执法常面临权力配置不均、制度供给不足以及标准适用混乱等难题,而法典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些困境,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和更有力的支撑。
谈及生态环境法典与刑法的关系时,徐艺梅指出,二者在理念上趋于一致,在法益保护方面相互契合,规范之间也存在紧密的衔接。不过,在实际协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比如在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上可能会出现分歧。这些难点直接导致了环境犯罪认定标准的变化,行政从属性增强,犯罪构成要素发生转移,量刑基准也更加科学合理。
在环境执法与司法层面,生态环境法典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执法环节,它明确了权力配置,使相关制度覆盖范围更广,标准适用更加统一;在司法环节,确立了有效的制度衔接机制,明确了裁判规范,强化了救济功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典还加强了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规范了裁量基准,扩大了法益保护的覆盖面,推动社会守法理念得到显著提升。企业和个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破坏环境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后,徐艺梅律师邀请大家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有何影响进行交流探讨,让参会人员对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环境法治变化有了全面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推动着我国环境法治朝着协同化方向大步迈进,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也为法律从业者在相关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