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类案件违纪与犯罪辩点展开 吴伟召 北京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吴伟召,北京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调查与辩护经验。在本次发言中,他聚焦于贿赂类案件中“违纪”与“犯罪”的界限问题,结合实务案例,探讨了辩护律师如何在这一模糊地带中寻找空间。 吴伟召指出,在监察体制改革前,违纪与犯罪的界限相对清晰,但改革后,两者的区分在某些案件中变得模糊。他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列举了多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这些行为在党内属于违纪,但未必构成刑法中的受贿罪。 他重点分析了2023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指导案例。该案例明确:在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中,如果其有实际出资或真实参与经营管理,即使未实际出资但参与经营,也不应认定为受贿。这一观点为辩护提供了重要依据。吴伟召分享了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作为国土资源局领导,向企业实际出资300万元并参与经营,每年获取分红。一审认定其构成受贿,但吴伟召坚持认为,当事人有真实出资和劳动投入,不属于权钱交易。二审法院终发回重审,案件后续走向轻缓化处理。 另一则案例则略显遗憾。一名司法局长因介绍朋友购买房产并收取好处费被控受贿。检察机关认为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但吴伟召审查后发现,该局长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是运用个人关系进行中介活动。他主张该行为属于违纪范畴中的“有偿中介”,不应升格为犯罪。尽管辩护意见未被完全采纳,但该案引发了对于“违纪与犯罪界限”的深入思考。 吴伟召还指出,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将一些本属于违纪的行为“犯罪化”,尤其是在领导干部参与经营、中介等活动中。他呼吁律师在辩护中,应细致审查行为是否真正涉及“权钱交易”,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仅是违反党纪,而未触及刑法底线,就应坚持无罪。 后,吴伟召强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熟悉刑法,也要了解党内法规和政策精神,善于在纪律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他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将更加清晰,辩护空间也将更加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