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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合规实务要点|社会组织法律研究

2024/12/23
作者: 浩略律师事务所
阅读: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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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合规实务要点

作者:符俏瑜律师

所谓的“举办经济实体”,是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投资设立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开展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主要依赖于会费、捐赠和政府资助等,但这些资金往往不足以支持其日常运营和开展更多活动,因此,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举办经济实体来拓宽资金来源,增加收入,补充活动经费。本篇重点罗列了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合规实务要点,帮助社会团体在合法范围内更好的举办和运营经济实体,促进自身发展,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一、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主体资格合规:
社会团体能否出资举办经济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一规定并未排除社会团体作为设立公司的主体,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设立公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并无禁止性规定,且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实体,拥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理论上具备出资设立公司的能力。因此,如社会团体依法成立且处于正常存续状态,其章程允许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则社会团体可以出资举办经济实体。
二、举办经济实体的决策程序及流程合规: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规定,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因举办经济实体属于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之一,故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对于民政部直管的社会组织,如举办经济实体,应当提前1个月履行报备程序,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建设部社会团体投资兴办或入股经济实体,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建设部社团办的审批,在资金运作上必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在经营机制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冠以“建设部××企业”的名义。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设立的经济实体,应先经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审核同意,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举办经济实体的经营合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结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政策,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经营范围合规: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2、资产独立及人员管理合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经济往来合规: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内部监督合规: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5、经营方式合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此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不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分支机构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6、税收与监管合规:经济实体需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规。同时,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四、举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合规:
根据《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一)经济实体财务收入合规要点
举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是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来源之一,必须严格遵循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合规要点包括以下两点:
1、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2、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二)经济实体财务支出合规要点
举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是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其中一类。合规要点包括以下三点:
1、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2、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3、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和经济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更需从主体资格、决策程序及流程、经营范围、资产独立、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税收与监管等多方面加以重视、保证合规,以保障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经济实体能够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行,增强会员、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对社会团体的信任和认可度,并在确保公共资金、社会捐赠等资源不被滥用的同时大程度促进经济实体吸引投资、拓展市场、建立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提高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实体的经营成果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公益及相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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