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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意外,同饮者担责 | 浩略案例评说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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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意外,同饮者担责

作者:郑建文律师

20185月,在广东东莞工作男子李某应朋友黄某(化名)之约参加酒局,之后李某护送黄某回家。因黄某未告知李某现住处且意识清醒,李某遂将黄某放在原住处附近离开。次日,黄某家人发现其在路边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黄某系使用铁链自杀,符合醉酒并颈项长时间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黄某家人以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未及时通知家属为由,对参与饭局的李某等3人提起诉讼。2019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有确保黄某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因此承担5%的次要责任,判赔7万余元,其余2名饮酒者无过错无需担责。李某对此提出上诉。他认为,席间各方均未劝酒,送人是出于朋友道义帮助,判其担责有悖于公序良俗。20198月,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很多人会感觉到法院的判决对出于好意送朋友回家的李某而言是不公平的。一方面,黄某的死亡是其自杀身亡;另一方面,同是同桌饮酒的参与者,没有送人回家的另外两人不承担责任,而出于好意送人回家的反而要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似乎与大众的是非观念和一般认知存有一定程度的偏差。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这一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是安全保障义务。在民法典中有很多责任来源是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购物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些法律义务的来源有些是法定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职责的要求,如警察在工作期间遇到公民有现实的危险,就有排除危险,实施救助的义务。如果没有实施救助,就可能涉嫌不作为,后果严重的话就是渎职。有些义务的来源是约定。行为人之间基于某种利益关系,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出租车司机有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还有一种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金额就属于这种类型。简单说就是由于行为人在前面实施的某一行为导致后面将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而这一后果的产生与之前的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因而导致行为人要对之前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样说可能有点烧脑。那么我们换一种方式解释。你做了一个很普通的动作或很普通的一件事,这个动作或这件事可能对别人产生影响,当然不能是故意,故意的话可能是另外一个范畴了。如果这个动作或这件事让别人受到了损害。那么你就要承担责任。举个例子,冬天,有的地方家里没有下水道,而且是临街的平房,有人洗完脸随手把水泼到了门口的马路上,水很快结冰。有人路过,摔伤了,那么泼水的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醉酒死亡案中,李某在黄某醉酒后送其回家,这本身是在履行由先前聚餐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履行义务不完全,也就是李某没有将在醉酒状态,存在危险可能性的黄某,直接交付(托付)到黄某的合法看护人的照看之下,这里的合法看护人应当是对黄某负有监护、照顾责任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如果交给陌生人,这个陌生人也自愿承担帮扶义务,发生意外,李某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当时李某将黄某直接送到家中,当面将黄某交由其家人照看,或者打电话让其家人来接,其家人到来后,李某当面将黄某交由其家人照顾,然后离开。那么李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履行到位了。即便随后再发生意外,李某也不会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中,还有另外一点较有争议的地方是,为什么送人的李某承担责任,而同样参与饮酒,但没有送黄某回家的另外两名同饮者不承担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起始和转移的问题当黄某饮酒过量,出现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醉酒状态时,其他参与饮酒者就共同承担着照顾、看护饮酒过量者不出现意外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大家都喝多了,也就不存在谁照顾谁的问题了,但也不能因为这种情况就消除法律义务的存在。有时候,法律就是这么搞笑和无奈。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起始点。那么随后酒局结束后,负责送醉酒者回家的人就承担了这一安全保障义务,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其他原因,只要他承担了这个责任,那么对于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由酒局期间的时间和空间转移到了护送醉酒者回家的过程中,其他饮酒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就转移,由护送的某个人或一些人来承担。其他人的责任随共同所参与的酒局结束而结束。在这一点上的法律逻辑在于这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存在某一法律事实的完全终结的客观评价。在这一事件中的先行行为可以区分为在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和在后的护送回家行为。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杀行为,这一行为可能与饮酒有关,但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院判决其自身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原因。李某的护送行为属于先行法律行为的附随义务。判决李某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律逻辑在于,如果李某能够把护送行为所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的更完全一些,有可能避免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至少应当是在其单独负担看护义务的护送回家过程中,在没有见到黄某的家人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之前(比如送到医院、交给警察等等)之前,李某的这种义务就不能完全脱离。事件的悲剧结果也恰恰就发生在这个责任转移的交接点上。所以李某终为此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

这个事件还可以说一说的一点是,李某抗辩的一个事实理由,当时黄某下车时意识清醒,以致于李某认为黄某有能力自己回家。关于这一点确实是一个比较纠结的问题,而且也是类似场景下,很多人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按常理推测,如果当时黄某已经醉成一滩烂泥,无法站立行走,相信李某不会就此直接离开。但这只是通常事实状态下的一种推测。如果没有能够还原现场情况的监控录像等视频证据。那么法院处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综合全部案件前后关联情况,按照一般人饮用一定数量的酒后可能出现的身体意识状况来判断李某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应的责任。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饮用同等数量的酒类后所呈现的身体状况和意识行为能力也不同,但这种个体差异不能作为法律评价的一般标准。

后,节日聚会或朋友之间聚餐交往难免会饮酒,饮酒之后就可能有人醉酒,醉酒之后就可能会出现意外。希望各位妥善照顾好每一个醉酒的人。祈求他们不要出事。

案件背景

据多家媒体报导,2018年5月,东莞的李某与客户兼朋友黄某等五人聚会,李某因开车未饮酒,其余四人喝了两斤多白酒,黄某醉得不省人事。

李某负责送黄某回家,将其放在已知住址附近后离开,他称当时黄某意识清醒。当晚9点左右,黄某给妻子王某打电话,拒绝告知地址还威胁摔手机,说“勒死我了”后便没了声音,王某起初未在意,后来寻找未果。次日,黄某被发现用路边铁链自杀身亡,两次鉴定均为醉酒后自杀。

黄某亲属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同饮者无劝酒行为不担责,而李某因未完全尽到护送义务,被判承担5%责任,赔偿7万余元。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案件在多地也曾发生,2018年9月,厦门杨某骑电动车带同事余某回家,途中翻车致余某颅脑重伤,法院判杨某负主要责任,赔偿120万元。

2019年2月,四川张某驾摩托搭载邻居谢某,遇交通事故,经调解需赔付谢某50万元。

2019年6月12日,江西余某驾驶三轮摩托搭乘陈某,陈某摔下车头部受伤,经调解,余某需支付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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