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成立
作者:张佩
自首制度中,行为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 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和规范分析,深入探讨行为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在司法审查中的分歧,进而分析其对如实供述成立的影响,旨在为区分合法辩解与不如实供述提供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主观心态是否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 “如实供述” 作出原则性规定:《解释》将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界定为 "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界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及定义,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为人主观心态辩解对如实供述成立的影响"的认定,多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及《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司法观点。行为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 “如实供述”,常引发控辩审三方分歧。例如,在笔者经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辩解称“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控方据此认为其否认主观故意影响了自首认定,辩方则主张这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一审与二审法院对此亦持不同看法。
二、行为人对于主观心态的辩解在司法审查中的分歧
(一)主客观统一论:主观心态属于 “主要犯罪事实”,否认主观心态不构成如实供述
《刑事审判参考》第 941号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总第96集)确立了“如实供述犯罪构成事实需主客观统一”的认定标准。该案例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具有重要意义。罪过的形式和内容,直接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人主观心态作为犯罪主观要件事实,也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驾车撞击被害人,监控录像显示其多次倒车碾压,却辩解“撞击前踩了刹车但没刹住,是不小心撞到摩托车”。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否认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与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认定被告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已经达到了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并不是单纯的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属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该案例认定行为人对于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构成如实供述的基础,还是在于客观证据。以在案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辩解具有合理根据或不能被在案证据所排除,则不影响如实供述;若辩解与证据查明的事实矛盾(如将重罪故意辩解为轻罪故意且证据足以证明重罪),则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由于该案被告人为否认杀人故意,虚构了撞击前踩了刹车但没刹住的事实,故未认定如实供述。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4-1-177-020李某新故意杀人案——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新酒后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驾驶机动车行至村牌楼时,将由此经过的被害人吕某某撞倒后,驾车再次对吕某某进行碾压。裁判观点认为,案发现场录像、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新酒后驾车两次撞击被害人吕某某,且造成吕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虽承认撞击被害人的客观事实,但将行为归咎于大量饮酒,试图将故意行为辩解为过失,这种对主观心态的否认,实质上,是否认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因此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不应被视为自首。
(二)客观事实核心论:如实供述以客观行为为核心,仅否认主观心态不应影响如实供述
《刑事审判参考》第381号董保卫、李志林盗窃案(总第48集)则强调,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行为人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仅否认主观犯罪故意或者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有必要区分合法辩解与不如实供述的界限,以正确认定自首,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就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不如实供述是推翻或虚构客观事实。被告人在此案中仅否定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辩解,因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对主观故意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邱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的焦点:邱某某对主观故意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认定。在该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邱某某翻供称作案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自首。二审福建省出庭检察员认为邱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其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法官后语部分认为:从高院复核裁定体现的精神来看,坚持了客观说观点。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要指客观犯罪事实,只要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的犯罪事实,结合在案客观证据足以使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方面的成立,即使行为人对其犯罪主观心态进行辩解、否认主观犯罪故意,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人民法院案例库》韦某永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对犯罪动机所做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编号:2024-04-1-177-018,裁判理由认为,韦某永到案后辩称因害怕张某成对其实施殴打或者拿刀反击,才持刀连续捅刺并追杀。该辩解系对犯罪动机所做的辩解,未达到否定案件客观事实的程度,仍属于对其行为性质辩解的范畴,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成立。
客观事实核心论案例的裁判理由基本是在贯彻《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即“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在没有达到否定案件客观事实时,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的范畴。
(三)目的犯的特殊争议:犯罪目的是否属于 “主要犯罪事实”
1. 肯定说:目的犯的主观目的属于犯罪构成,否认主观目的就构成对主观要件的否认,不构成如实供述
《《人民法院报》2018 12 月 5 日刊载的《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认为,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其“以借贷名义帮助高某从被害人处取得钱款的事实”但否认 "非法占有目的",因该目的属于 "主要犯罪事实",其辩解构成对主观要件的实质性否认,故不构成自首。鉴于该文对于被告人具体是如何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并没有做展开说明,该案未明确行为人是否虚构客观事实(如是否隐瞒钱款用途),故笔者认为,该文案例中仅以行为人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就认为构成对主观要件的否认,否定构成自首的观点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可能忽视已经如实供述的部分是否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否定说:如实供述的客观事实足以推定主观目的,对于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2020 年第 8 期发表的《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一文中,对于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如实交代了大部分诈骗的客观事实,但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能否认定其具备如实供述的焦点问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所涉大部分犯罪事实,且所供述钱款去向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否认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能如实供述钱款用于赌博的客观事实,其辩解理由给被害人打了借条也符合客观事实,并未通过虚构其他事由的方式否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机关足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故辩解并不影响如实供述。此外,该文举例比较有典型性:被告人如实供述持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事实,虽辩解 "没有杀人故意",但司法机关可结合客观证据直接认定其主观故意,该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三、共性处:以客观事实为基石的审查框架
前述引用的坚持“主客观统一论”两个案例与“客观说”案例,虽有不同的裁判观点,但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亦存在共性之处。“主客观统一论”不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的理由,都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这也“客观说”所主张的以“客观事实”为核心是相同的。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是由于被告人虚构了认定主观心态的事实,影响如实供述。李某新故意杀人案是因为被告人以喝醉酒不记得、车辆失控隐瞒了驾驶车辆两次撞击存在两次碾压的行为,从而认定其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矛盾,影响如实供述。也就是,前述司法案例基本还是坚持 "客观事实优先、主观推定辅助" 的原则。
(一)核心规则:客观事实优先,主观心态依证据推定
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行为人对于主观心态方面的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行为人通过虚构、隐瞒客观事实来否定主观心态,则基本构成 “未如实供述”。若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在未虚构、 隐瞒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主观心态进行辩解,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仍能够判断其主观罪过,应当将其视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如故意杀人案中,需如实供述 “持刀扎刺要害部位”“多次碾压” 等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可通过客观证据直接推定。此外,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辩解具有合理根据或不能被在案证据所排除,也不应影响如实供述。
(二)例外情形:目的犯需区分辩解的实质内容
一般犯罪目的不影响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诈骗罪、走私罪等目的犯,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故需重点审查关于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动摇客观事实基础:如若如实供述 “虚构项目骗钱 + 挥霍钱款” 等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仅否认 “非法占有目的”,应属于合法辩解;若隐瞒前述事实且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将视为对客观事实的否认。当然,司法机关应依据客观证据反驳辩解,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存在还款行为,则应认定被告人已如实供述。
四、结语
笔者更倾向于采纳"客观事实核心论"的裁判观点。主观心态辩解的司法认定,本质是 “事实认定” 与 “权利保障” 的双重命题,允许被告人对犯罪主观心态的辩解,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果过分强调行为人对主观心态的如实供述才能认定自首,那自首制度与认罪认罚的界限会变得更加模糊,也与“重证据,轻口供”的证据原则相背离。故笔者认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应持“客观事实核心论”的包容性态度:只要未虚构事实,即使辩解与司法推定冲突,仍应认定如实供述;不得直接将 “对主观心态的法律评价异议” 等同于 “否认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