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开募捐的法律规制与合规建设
作者:耿碧君律师
慈善事业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延续,随着社会进步,其内涵与形式不断革新。公开募捐作为现代慈善生态的核心环节,其法律规制与合规建设不仅关乎行业健康发展,更直接影响社会信任与公共利益。本文从法律规制、实务边界及合规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系统性参考。
一、慈善公开募捐的法律规制
(一)历史脉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募捐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呈现“从无到有、由政府主导到民间自发”的演进特征:
萌芽阶段(1981-1993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成立标志着慈善募捐的萌芽,随后,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一批政府发起和主管的慈善组织相继成立,体现了这一时期“官办慈善”的特点。
初步规范(1994-2007年):《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出台,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募捐的定义,为民间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民间力量在慈善募捐领域的快速增长。
体系化建设(2008-2016年):汶川地震推动应急募捐立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多地慈善条例落地,出现了专门的慈善募捐规范,主要讨论公开募捐问题,为全国性立法奠定基础。
成熟阶段(2016年至今):《慈善法》颁布,明确公开募捐定义与主体资格,确立“备案制+信息公开”框架。2023年《慈善法》修正案进一步细化合规要求,标志慈善募捐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二)现行法律规范的合规要点
1、活动主体资格合规
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自行开展募捐是红线原则。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想要开展公开募捐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2、活动开展流程合规
(1)活动开展前
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前的合规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和外部备案。
首先,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涉及到合作开展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其在合作中的责任承担义务,应当对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内容明确具体的书面协议。
第二,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
第三,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2)活动开展中
慈善组织可以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是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
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3、活动财产管理合规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确定受益人、采购和发放都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4、活动信息公开合规
首先,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为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其次,应当定期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募集、使用和计划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二、慈善公开募捐的实务要点与边界
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需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疏堵结合”:一方面,法律通过构建可预期的制度框架释放慈善活力;另一方面,以刚性惩戒机制遏制违法行为。本节通过解析三例典型违法案件,从反向视角揭示慈善募捐的合规边界。
案例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某市民政局收到有关单位提供的社会组织涉嫌非法公开募捐线索,经对网络宣传资料的核查,有今日头条用户以该市XX协会的名义通过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经调查,市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在协会会员微信群发出内部倡议,倡议内容不对外公开。今日头条网站上对外公开募捐内容应是看到倡议内容的会员所为,内容中的3个联系方式均是“协会”的办公电话和工作人员电话。
在该案中,鉴于协会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未对捐赠人做出欺诈,也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联系发布者主动删除,并加强内部管理,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慈善法》法律知识。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内部互助的情况,如何把握与公开募捐的边界,其重点就是参与人员之间是否有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情感链接,以及范围的确定性。
案例二、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某基金会在“XX筹”微信服务号发布了一个的公开募捐项目信息,该信息发布后,因受助儿童信息存在问题引起公众质疑,随后某市民政局介入调查。某市民政局经调查后认定,某基金会存在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没有对发布的募捐信息进行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违规行为,对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随着数据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随之而来的是更加审慎地注意义务,对于公开募捐活动来说,平台合规是前提,信息真实是底线,审核义务是刚需。唯有严格遵循“指定平台+内容管控”的双轨机制,方能实现公益目的与法律合规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募捐文案、材料等侵犯知识产权
某基金会在以其名义开通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募捐文案,文案中使用了网络检索到的图片,其后在募捐现场放置了募捐文案的易拉宝,易拉宝上印刷的文字字体为某字体公司开发的商用字体。图片著作权人及该字体公司知悉此事后向基金会发函,要求基金会购买使用权,否则将起诉基金会侵权并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三种情况,未明确包含公益用途情形,募捐方案并不能因为公益用途而当然获得豁免。因此,除了慈善领域的专门规定外,慈善组织还应当注意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慈善公开募捐的实务合规建议
(一)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1、明确治理结构和决策流程,确保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强化决策机构的核心作用,确立其权威性;
2、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定期进行治理结构的审查和更新,以适应组织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4、引入外部专家参与治理,提供独立视角和专业建议,增强决策的多元性和客观性。
(二)构建前瞻性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对机制
1、从与业务紧密相关的重点业务领域制度入手,如公开募捐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构建一个制度完备、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内部合规制度体系;
2、在业务领域建立业务管理的内控机构,明确业务管理中各层级与岗位的权责,发挥决策和监督部门的作用,确保业务操作的高效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3、优化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完善重点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操作指引或统一示范文本,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业务运作和创新在合规框架内进行,真正实现“合规出生产力”;
4、建立相应的合规运行机制,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包括事前的识别和预警、事中的及时应对和补救、事后的监督与改进,以应对来自组织内外部、临时或常态下的合规风险。
(三)打造互动式捐赠者关系与响应型公众沟通
1、建立捐赠者关系管理系统,实现捐赠者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2、设立多渠道的沟通机制,包括社交媒体、移动应用等,提升捐赠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同时也及时响应公众反馈。
3、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包括募捐活动、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以增强公众信任。
(四)培育合规文化
1、将合规文化融入组织价值观和日常运营中,通过内部宣传和教育提高人员的合规意识;
2、定期举办合规培训和研讨会,涵盖新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组织政策;
3、鼓励员工参与合规建设,通过奖励和认可机制激发其积极性。
(五)拓展行业内外交流合作与知识共享
1、增进共同建设与治理行业的自觉性,促进慈善组织间的交流;
2、利用行业会议、研讨会等多元化平台,广泛宣传行业内成功案例和前沿创新经验,提升影响力并激发行业活力;
3、勇于承担,勇于进行行业建设、行业倡导,联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抵制歪风邪气,形成行业共识。
在慈善领域法治化进程加速与数字化变革深度融合的新时代背景下,慈善组织正面临着合规治理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双重课题。面对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和技术赋能的行业变局,构建以法律合规为基石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已成为慈善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浩略将持续发挥社会组织合规领域的专业优势,以精准的法律服务赋能慈善事业,助力机构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公益创新,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慈善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