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编者按
2024年12月20日下午,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论坛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十余位前刑庭法官就“辩审冲突”问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安彦增律师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与谈嘉宾发言
安彦增律师表示,其本人在近十年的法院生涯及九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基本上没怎么经历过特别严重的辩审冲突事件。无论是之前作法官还是后来作律师,辩审之间有过一些不同意见和认识,但并没有发展成情绪比较激烈的言语冲突或有特殊行为表现的冲突情形。安彦增律师并就几个具体问题谈了看法。
首先,关于辩审冲突的原因。从刑事诉讼构造上来说,二者之间本不应该发生冲突,可能进行冲突的应该是控辩之间,而不是辩审之间。但这个有特色的现象确实就在司法实践中鲜活地发生了,并且在很多案件中成为了一种常态,愈演愈烈。背后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司法体制的大问题,也有诉讼参与各方主体的小原因。大的体制方面,辩审冲突根本上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没有真正把刑事案件的处理展现在庭审中,一直提倡的庭审实质化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据观察,辩审冲突主要发生在涉黑涉恶案件、监察委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上级批示办理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中,尤其是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主要是这类案件在程序上确实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如管辖、回避、排非、办案小程序瑕疵、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等,而法院并不想重视,不依法处理律师提出的相关申请和诉求,只关注尽快结案、关心终实体判决结果。从律师角度来说,有些律师确实存在沽名钓誉、不顾当事人死活、只想表演出名,为后续展现自己具有硬碰硬的精神树立良好口碑。一些法官在程序问题上的处理方式上也确实值得商榷,采取的很多极端方式让人不敢苟同,如将律师直接逐出、架出法庭,不允许律师发言,对律师的任何申请或意见均不予回应等。个体方面来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法官肆意行使诉讼指挥权。法官是诉讼进程的主宰者,控制着整个诉讼流程,并且掌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权,而律师只有抗议、控告权利,多再借助媒体曝光进行施压,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强制性。很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无力感就来自于此,这也是权利对权力的一种失败。但是也应当看到,近很多案件的开庭时间动辄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如近期郑州中院审理的广东珠海瑞德青春公司诈骗案),让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这应该是某些法院或某些法官面对辩审冲突事件思量后改变的良好开端。
其次,占坑式辩护的问题。被告人有自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委托辩护应优先,法援律师是在无委托辩护或无钱请律师的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刑诉法设置辩护人的本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连选择哪种辩护方式的权利都没有,那还如何保障辩护权。法援律师在获知当事人有委托辩护人后应该退出。很多地方发生的这类闹剧是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恶劣体现,应该得到直接的批判。作为委托律师如果遭遇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是沟通、控告进而自己退出案件委托,大部分律师应该不会选择硬磕,因为律师是个特别没保障的职业,大部分人还得依靠该职业去谋生,冒着被吊证的风险去硬磕,需要勇气和气魄,这个勇气和气魄与每个人的性格秉性极度相关。
后,两个亲历的辩审冲突问题。一个是回避(安徽某中院),一个是管辖(江苏某法院),两个都是程序性问题。关于回避,如何理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在法官不准许律师的各类申请,或者当庭说了一些偏离中立地位的话时,很多律师会依据该项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则会说不是法定回避理由,予以驳回。律师要求复议,法官不准复议,或象征性休庭后予以驳回。此时大部分律师就不再言语,也有硬气律师认为处理不公,以退庭相威胁。这个问题只有通过修法明确列举其他应回避的具体情形才能解决。近办理的一起案件,法院向被告人送达了审委会人员名录,征求当事人是否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应当予以肯定,对于有可能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确实这样保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因为实际上审委会可能才是案件终结果的决定人。管辖的问题其实就是近热议的“远洋捕捞”问题。公安滥用管辖规定将和本地联系很弱或者没有联系而创造联系的案件进行非法立案,进而进入司法程序,背后大概率是趋利性执法的问题。在一个信用卡诈骗案中,在检察院、法院都提了管辖问题,法院层报上级指定管辖,但高院没有同意,认为依照一个牵连原则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分案前有管辖权的,分案后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不用再报高院指定,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申请。回避和管辖这两个程序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实都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只能作为一个辩护人给法院施压的工具。作为律师来说,要熟悉这些程序性的策略和方法,在某些案件中,经过深思熟虑结合不同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偶尔用一下,可能起到一定的效果。未来很多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基本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通过修法进一步限缩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的明确违法行为提供程序性救济及违法责任追究机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