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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刑庭法官孙振勇谈“辩审冲突” | 浩略刑辩论坛活动回顾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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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编者按 

2024年12月20日下午,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论坛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十余位前刑庭法官就“辩审冲突”问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孙振勇律师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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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勇

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孙振勇律师认为首先我们要客观看待辩审冲突。辩审冲突在2014年5月即有公开讨论,可见并不是一个新问题,现在仍需讨论并且尚未解决,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控辩审三方格局中辩审本不是应该产生冲突的双方,但司法实践中的辩审冲突个案却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辩审冲突的个案关注度较高,并不代表辩审冲突就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其实际状态是阶段性的、以程序性问题为主的,只在少数案件或者说个别案件中存在,绝大多数的律师和法官还是能够做到相互尊重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也并不存在严重的或者激化状态的辩审冲突。其次,关于辩审冲突问题的成因。我们过多地关注控辩审三方格局的现状和未来,而忽略了我们的过去和曾经是什么状态。大家比较关心或者集中讨论的内容大体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下司法实践中辩审冲突个案的引述,从个案中分析问题和成因,但个案分析必然是对问题现状的一种个性化反映,实际上完全没有或者也不可能有概率性数据或者严肃的统计分析作为支撑。在这种状态下,对于司法实践中辩审冲突问题的实然状态或者严重程度,都是基于发言者的个性化经历做出的陈述,基于个案的经验所做出的判断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偏差。所以对于当下辩审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什么状态,见仁见智、并无定论。再次,对于未来的期待。有学者建议引入台湾地区实行的“审控辩三方互相评鉴制度”;建立中国法律职业梯级制度和从律师到法官的选拔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细化辩方各项权利;等等,相信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变革能够为辩审冲突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打造坚实的基础。要充分认识过去和历史,法治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循序渐进式的改革不仅需要制度上的调整,也需要司法参与人员主观心态的改变。孙振勇律师还提出了辩审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在制度改革层面上,应该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作为明确的方向,持续推进司法改革。一是对于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应当在诉讼法中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该以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作为原则;对于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则应当构建更为严格全面的制度规范和追责机制。二是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规定应更加细化。所谓张弛有道,应当简化的程序更为简化,争议较大的案件在程序规范性上更为严格规范,让审判人员在程序的简化中节约有限的精力投入争议较大案件的工作中。当前司法实践中辩审冲突的问题跟目前法院案多人少、任务重确实有一定的关系。三是构建有效的应对机制和监督机制。受到关注的个案中辩审冲突的激化有其特定成因,但面对此类个案没有有效的应对和监督机制,这也是近年来此类问题通过自媒体或者其他传播渠道受到公众关注的核心原因。很多个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就不再受到关注,但并没有实质性解决辩审冲突问题。可以考虑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上级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赋予辩护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提起个案监督申请的权利;也可以在司法部门建立律师辩护权保障中心,对于辩护人在特定条件下提出的辩审冲突类型的维权申请进行监督协调和处置。四是建议审判机关逐步优化工作绩效和业务考核制度,把依据数字管理的传统管理手段调整为全力支持审判一线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考核要求,给员额法官营造更为纯粹的办案空间。其次,针对法律人的主观意识层面的建议。法律制度改革离不开人的践行和实施,只有审判人员和辩护人群体真正把庭审中心化和实质化的理念贯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言一行中去,才能够真正实现控辩审三方格局中辩审双方关系的合理自洽。一是辩审双方应当加强合法有序的正当交流,比如在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等层面上的互动交流。不应当投鼠忌器,对于律师与法官或者司法官员之间的正当交流做过度的限制和管控,而是应当鼓励遴选律师进法院、邀请律师做司法机关的特邀监督员等更为广泛的双向交流活动,以有助于构建法律共同体意识和在辩审之间逐步形成身份的互相认同。二是从辩护人的角度,要客观看待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全面认识过去、现在和未来,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裁判者的身份,无论其裁判结果对辩方有利或不利,法官都是司法权威的具象,尊重法官就等于尊重法庭、尊重法律。三是辩护人应当加强自律,规范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尊重庭审中心主义的律师,不会把动辄诉诸舆论炒作或者自媒体作秀作为有效的辩护手段。四是从法官的角度,应当更加重视个案中的辩审冲突问题,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激化辩审冲突,自觉抵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外因素的实质影响,尊重自由心证和庭审中心主义,正确看待辩护权对于有效构建控辩审格局的重要作用。法律人的交流,应当以互相尊重作为基础,不可能存在只是单向的尊重,那是威权关系,而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需要双方互相尊重作为基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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