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之违背常识与逻辑的情形 傅庆涛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傅庆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担任法官十余年。在本次论坛中,他分享了自己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类“违背常识与逻辑”的情形,呼吁律师在辩护中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文,更要回归生活经验与基本逻辑。 傅庆涛首先提到一个涉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认定的案件。该企业原为县属机关的三产企业,初由一家民营公司以债权出资设立,后因经营困难进行改制。改制时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且经县常委会研究同意,但未进行评估。案发后,司法机关却以“未评估”为由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贪污。更令人困惑的是,该企业在案发前因事故被县政府协调转让给另一家私人企业,但司法机关并未认定该转让行为违法,也未要求收回企业。傅庆涛指出,如果企业真的属于“改制不成功的国有企业”,那么后续转让也应属无效,司法机关的逻辑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个案例涉及受贿事实的认定。起诉书称,一名女性在傍晚驾车将20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傅庆涛进行了简单的计算:200万元现金,以新钞计,体积约23,870立方厘米,重量约23公斤。一个标准手提袋的容积约19,200立方厘米,根本无法装下这笔现金。即便是两个手提袋,总重量也达23公斤,一名普通女性能否在傍晚独自提如此重物上楼?他认为,这种认定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大胆提出质疑,推动法庭关注证据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涉及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名公安局长被指控在离职后仍利用影响力妨碍案件侦查。但该局长在职仅一年半,而所谓“妨碍侦查”的行为却持续了八年之久。傅庆涛质疑:如果其真的在离职后持续施加影响,为何长达八年无人继续侦查?司法机关将其离职后的时间也计入犯罪期间,显然缺乏逻辑支撑。 此外,傅庆涛还提出了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主动到案”的争议。他指出,在一案件中,监委在电话通知前已决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当事人接到单位纪检人员电话后前往会议室,随即被带走。检察机关通常认为这不构成主动到案,但傅庆涛在会见中发现,当事人首次接受询问完全是配合调查他人犯罪情况,此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认为,这种情况下应结合供述情况,谨慎否定视为“主动投案”。 后,傅庆涛谈到共同犯罪中退赃责任的认定问题。他认为,追赃应以违法所得为限,但在多人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从犯是否应对全部赃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他引用学者观点指出,从犯应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而不应无限连带。这一观点符合法理,但在实践中仍面临挑战。 傅庆涛总结道,职务犯罪辩护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更应关注事实认定是否合乎常识、证据链条是否逻辑自洽。律师应当成为“常识的守护者”和“逻辑的检验者”,在细节中寻找突破口,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