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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探析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方案|浩略刑辩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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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浩略刑辩论坛” 第七期公益活动于浩略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本期活动聚焦 职务犯罪案件有效辩护” 这一主题,为刑事辩护领域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路与方向。本次活动通过主题分享、深度研讨等形式,围绕职务犯罪辩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思想碰撞,为推动刑辩事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以下是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红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供业界同仁交流探讨、互鉴共进。




探析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赵红

北京市盈科(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主任

赵红律师本次分享的主题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问题结合其十多年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经验指出,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态度经历了从早期不够重视到当前较为重视的转变。她回忆,工作初期涉案财物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常出现财物权属不明、判决书未载明处置内容或处置不当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相关规定日益规范,检察机关加强了涉案财物保管工作,例如案管中心已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日趋规范。

她指出,本次讨论聚焦于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及违禁品(尤以职务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为主),而不涉及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是核心关切鉴于部分职务犯罪罪名本身的辩护空间有限,财产方面的辩护往往更具潜力。随后,她通过几个案例展开说明:

个案例涉及受贿未遂与行贿未遂部分是否应由行贿人退缴的问题。实践中通常要求行贿人退缴,但其合理性存疑。她分析,若双方约定送钱且钱款已备但未送出,此时涉案财物明确,予以没收并无不当。然而,实践中更多情况是双方约定事后分利,但项目未实施即被查,或项目亏损、尚未产生收益,所谓“涉案财物”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要求退缴的可能是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这与刑法基本原理相悖。赵红律师表示,虽曾与检察官、法官交流此观点并获得一定认同,但实践中通常未被采纳,这值得深入研究。

第二个案例涉及犯罪工具与犯罪所得价值悬殊的情形。行为人使用价值35万元的皮卡车实施犯罪,但犯罪所得仅1.2万元是否应没收该车辆?她指出,没收涉案财物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益”,但亦需考虑比例原则。她进一步延伸,在职务犯罪中,有时通过较小行贿金额获取巨额不法利益,要求全额退缴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同样可能违反比例原则她曾接触退缴金额达1.4亿元的案件,而行贿金额仅数十万,此做法亦存疑问。

第三个案例涉及家属退缴的具体操作问题,如退缴方式、时机、金额以及无力退缴时的应对。赵红律师提出分阶段退缴的方案,并指出实践中家属常在监察调查阶段因压力全部退缴。她强调需向家属阐明: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若退赃能力不足但积极配合且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可认定为积极退赃并提出从轻建议。律师需协助证明“退赃能力不足”。关于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她建议进行直观测算,例如在基准刑15年的案件中,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等情节,刑期可能降至8-11年;若未退赃,刑期可能在12年左右。此外,她特别指出退赃情况对后续减刑、假释具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全额退赃者可能低服刑四年,而拒不退赃者则可能无法获得减刑。

接下来,她以一个涉及车辆与房产的具体案件为例,阐述了涉案财物价值认定与处置策略。该案中,车辆购入价60余万元现值约20万,房产购入价400余万元评估价约300万。她指出,监察机关有时倾向于让家属自行处置贬值的车辆、房产,以避免繁琐的拍卖程序。面对家属希望保留唯一住房的诉求,她解释,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执行时可预留5至8年租金以保障家属基本居住需求。因此,该房产难以保全。

赵红律师采取反向思维,指导家属收集证据证明车辆与房产均系用受贿款购买,主张将车、房退缴即视为退缴对应购车款、购房款,无需额外补缴现金。此观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检察官采纳,为家属节省了开支。

后,她总结核心理念:涉案财物处置应遵循基本原则。她借用《底层逻辑》一书中的三种视角——法学家的规则视角、经济学家的效率视角与商人的利益视角——指出,刑事辩护律师仅具备规则视角不足应对复杂实际问题,需结合效率与利益视角,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大利益,方为合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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