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面临的几个难题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杨矿生,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辩护。他在论坛中系统梳理了当前职务犯罪实体辩护中常见的五大难题,并结合案例提出了应对思路。 一、索贿与一般受贿的界限 杨矿生指出,索贿的认定不仅在于是否由被告人主动提出,更在于是否对行贿人形成心理强制。他举例说,在一起银行行长受贿案中,行长虽主动提出借款购房,但行贿人此前已多次表示“愿为领导效劳”,且未表现出被迫情绪。杨矿生团队提出,该行为不具备索贿的“强迫性”,终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收受礼金:人情往来还是权钱交易? 杨矿生强调,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真实交往和互赠行为。在一起政协主席案件中,其与邻居兼下属长达十余年间互有送礼,金额虽有差异但属合理范围。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但杨矿生团队提供了双方互赠的证据,终法院认定该部分属人情往来。 三、借款入股是否构成受贿? 在一起县长弟弟借款入股酒店的案件中,县长本人并未参与借款,也无证据证明其知情或利用职权。杨矿生团队提出,借款行为发生于亲属之间,且未与县长职务行为挂钩,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终采纳该意见,未认定县长构成犯罪。 四、借款买房后的还款意愿与受贿故意 杨矿生分享了一起借款购房案件:当事人数年后表示还款,但对方以“人情”为由拒收。检察机关主张其构成受贿,并要求追缴房屋增值部分。杨矿生认为,受贿故意产生于对方拒收之时,此前属民事借贷关系,增值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该案仍在审理中,但其观点已引发讨论。 五、贪污股份的价值认定:行为时还是案发时? 该问题涉及一起科研所人员贪污股份案件:当事人初套取60万元,但十余年后股份价值飙升至数亿元。检察机关主张按现价值认定贪污数额,杨矿生则认为应以行为时价值认定。他指出,若按现价值认定,将导致量刑畸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目前该问题尚无统一标准,亟待司法解释明确。 杨矿生总结道,职务犯罪辩护正变得越来越精细化、专业化。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和逻辑思辨能力。他呼吁同行在实体辩护中“回归常识、尊重逻辑、关注细节”,在每一个环节中寻找突破,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