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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斌律师深挖线索击穿‘借贷假象’促推法院移公安 | 浩略释案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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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在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中“借条 + 转账记录” 常被视为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链”,但此类证据并非绝对 “铁证”。

近期,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蒋斌律师代理被告马XX被诉的(2025)鲁1702民初8121号案件,便通过对借贷合意真实性、款项来源合法性、出借人行为性质的深度审查,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这一结果的达成,源于对法律术语背后法律逻辑的精准运用,更源于对案件细节的把控。


案情概要

看似清晰的“民间借贷”

暗藏法律争议点


本案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X“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成XXXX(蒋斌律师代理),原告出具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原、被告双方主张存在根本分歧,核心法律争议点集中于“款项性质”“债务构成”“出借人行为合法性”三大维度:

1. 原告X的核心主张(附法律依据援引)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以“款项用于二被告女儿出国留学(家庭共同开支)”为由,要求:

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1.6 万元(主张初始出借 24 万元,被告已还2.4万元);

21.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利息(自2025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单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借条(编号0396201)、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主张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

2. 被告马XX的关键抗辩

蒋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证据梳理出三大抗辩要点,直指原告主张的法律漏洞:

借贷合意不真实原被告之间虽有借条,但双方初始沟通围绕“以成XX名下绿地云都X号楼XX室作为借款担保”展开,无房屋买卖合意却备注 “购房款”,符合 “以房抵债” 或 “担保借贷” 的特征,而非纯粹民间借贷;

款项交付不完整原告主张的24 万元出借额中,4 万元系被告自行取出后交由原告再 “转账出借”,属循环出资,原告实际出借金额未达24 万元,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 “款项实际交付为借贷生效要件” 的规定;

原告涉嫌职业放贷原告朋友圈存在大量“抵押贷款”、“过桥资金” 广告,银行流水中有菏泽某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转账的 “佣金”、“返佣” 记录,且本案借条与原告另案使用的借条(编号 0396274)为同一制式,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的职业放贷人特征,涉嫌违法放贷。


办案过程

以法律术语为工具

拆解“表面证据链”


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 + 转账” 表面证据,蒋斌律师未陷入 “被动抗辩”,而是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关联性审查、法律要件符合性判断为核心,分三步击穿原告主张的法律基础:

步:审查“借贷合意” 真实性 —— 否定 “形式证据” 的证明力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蒋斌律师向法院提出:“借贷合意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而非仅看书面凭证形式。”

原告虽提交借条,但转账备注“购房款” 与 “借款担保” 的沟通内容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就 “购房款转为借款” 达成补充合意,属 “意思表示不一致”;

结合原告另案使用的同一制式借条,可推定原告存在“预先准备格式化借贷凭证” 的习惯,进一步削弱本案借条的 “真实合意证明力”。

第二步:挑战“款项交付” 合法性 —— 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针对原告主张的24 万元出借额,蒋斌律师协助被告提交 “4 万元资金循环流转” 的银行凭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指出:

原告需举证证明24 万元均为其自有资金并实际交付,但原告无法解释 4 万元 “先取后转” 的合理性,亦未提供该 4 万元的自有资金来源凭证;

被告已举证偿还2.4 万元,原告未否认该事实,却未扣减对应本金计算方式,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规定,进一步暴露其款项计算的不合法性。

第三步:固定“职业放贷” 嫌疑证据 —— 关联法律条文论证行为违法性

蒋斌律师将原告朋友圈广告截图、银行“佣金” 流水、另案借条制式等证据整理成《证据清单》,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院论证:

原告频繁发布放贷广告,表明其“以放贷为业” 的主观意图;

“佣金”“返佣” 记录证明其放贷行为存在 “利益链条”,非普通民间互助借贷;

统一制式借条体现其放贷行为的“经营性、持续性”,符合职业放贷人 “向不特定对象经常性放贷” 的构成要件,案涉借贷可能涉嫌非法放贷刑事犯罪。


法院认定

援引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法院审理过程中,完全采纳蒋斌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围绕“案件性质”“事实查清义务”“法律适用” 作出关键认定,其裁定逻辑严格对应法律规定:

1.否定民间借贷案由的合法性

结合双方初始沟通记录及“购房款” 备注,认定 “无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仅为借贷担保物”,但原告涉嫌职业放贷,本案已超出普通民间借贷范畴;

2.指出原告违反“当事人本人到庭义务”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法院为查清“款项来源、放贷背景” 向原告发送到庭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适用经济犯罪移送规则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裁定驳回原告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 元予以退还,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中

法律术语是“还原真相的钥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打破了“有借条就必须还钱” 的认知误区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审查的核心是 “法律要件符合性”,而非表面证据:

借贷合意真实是前提,需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职业放贷);

款项交付合法是基础,需证明资金来源正当、无“循环出资”“预先扣息” 等情形;

出借人行为合规是底线,若符合职业放贷特征,即便有借条,借贷关系亦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无效。

蒋斌律师在本案中,正是通过将“借贷合意”、’“职业放贷”、“举证责任” 等法律术语转化为具体的证据审查逻辑,才让法院看清了 “表面借贷” 背后的违法嫌疑,终守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蒋斌律师,浩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法学硕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特聘讲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管理研究院研究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编委、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

执业至今,他以诚信敬业为根本,以声誉信誉为生命,深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领域,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态度,承办案件兢兢业业,赢得当事人与同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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